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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締約方應按下述條款以及本協定的其他條款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給予有差別的和較優惠的待遇。
2各締約方應特別注意本協定中有關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并應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執行本協定時的特殊發展、資金和貿易上的需要。
3各締約方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時,應考慮到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特殊發展、資金和貿易上的需要,以保證這些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不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4各締約方認識到:即使已有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發展中國家仍可采用某些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以保持與其發展相適應的當地技術、生產方法和加工工藝。因此,各締約方認識到不應期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采用不適合其發展、資金和貿易需要的國際標準作為其技術法規或標準,包括實驗方法。
5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特殊問題,各締約方應采取他們所能采取的適當措施,保證國際標準化機構和國際合格評定系統的組織和運作有助于所有締約方有關機構的積極和有代表性的參加。
6各締約方應采取他們所能采取的措施,保證國際標準化機構,應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要求,考慮制定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有特殊利益的產品的國際標準的可能性,并在可能時制定這些標準。
7根據條款11,締約方應向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技術協助,以確保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和實施不會對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出口的擴大和多樣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在確定技術協助的條款和條件時,應考慮到請求方,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的發展階段。
8認識到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和實施方面可能面臨的特殊問題,包括組織機構和基礎結構問題,認識到各發展中國家的締約方的特殊發展和貿易需要以及他們的技術發展階段可能妨礙他們充分履行本協定的義務,各締約方應充分考慮到上述事實。為了保證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能夠遵守本協定,應要求,協定條款13中規定的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本協定中"委員會")被授權允許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全部或部分地免除他們對協定應負的義務。當審議這種要求時,委員會應考慮到此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和實施方面的特殊問題,及待殊發展和貿易需要,以及其技術發展階段,因為這些都可能妨礙他們充分履行本協定。委員會應特別考慮到各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的特殊間題。
9在咨詢時,各發達國家締約方應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制定和實施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時的特殊困難,在考慮幫助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時,要考慮到此發展中國家在經費和發展方面的特殊需要。
10委員會應從國家和國際角度定期檢查本協定所規定的給予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特殊和有區別的待遇。